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公证法律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4-11-08    浏览次数:4747次

公证法律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摘 要小微企业的公证法律服务包括公证事项的方方面面,对小微企业的公证法律服务既有与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公证服务相同之处,又有别于其他的公证事项。本文从小微企业的发展瓶颈入手,对公证法律服务在小微企业的健康、有序、长效的发展中的作用及法律问题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瓶颈  融资难  公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2011年11月提出的。目前主要是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或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利润微薄或者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和现状

小微企业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大中型企业而言的概念。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对小微企业界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同。由于小微企业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专业进退便捷等优势, 其更能适应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因而,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都是不可或缺的强大力量。 专业进退便捷等优势, 其更能适应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因而,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都是不可或缺的强大力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国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前期的研究报告称,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其各自的经济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增加值、利润、税收又占有绝对比重,尤其在安置城乡就业人员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发展格局面临重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小微企业目前的发展瓶颈

随着国家针对小微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20131月起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规模已近5000万家,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小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信息化率还不到3%,仍然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能力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业界归纳两高两难两门:成本高、税负高;用工难、融资难;玻璃门、弹簧门。而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成为困扰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出台了一些扶助性的政策措施,但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信息、技术、人才、融资等方面还处于劣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原始资本不足的问题,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社会融资困难。”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据调查,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方式,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三、公证服务在破解小微企业发展瓶颈中的作用

(一)缓解融资难

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既有企业外部原因,又有企业内在原因,除了金融机构信贷服务不够完善与到位,对贷款企业的条件要求都相对较高,审批手续也很繁琐的原因外,小微企业自身原因以及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是一重要原因。公证可以通过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那么公证机构在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能够提供的公证服务主要有:

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资金的融通越来越显的重要,而与此相关的有关债权、债务文书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于是在人们积极寻求一种保险措施的同时,强制执行类公证的作用则日益被人们关注。对于经过公证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那么当事人在申办此类公证时,公证员亦把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该类公证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已明确告知,并使债务人对违约的后果,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无需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对当事人来说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债务人对公证后的债权文书,更加明确了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不自觉地就加大了履约的债任感,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强制执行类公证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债务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对债权人而言使其尽可能避免损失,并保证其合法利益的安全实现。对债务人而言,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效地督促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公证对缓解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难问题起到了信用机制的作用,使债权人免去诉讼维权成本的顾虑,提高了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那么目前使用最多的就是贷款合同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我市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及汽车贷款合同类型上。实际上,公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若干手段中,大部分都是一种对债权文书或者是债权文书的担,所以大部分也都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包括笔者介绍的以下几种合同,也都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下不再一一赘述。

2、 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公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温家宝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2014年3月1号,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它在缓解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也容易产生极大的风险。据权威人士透露,我国中小企业中的资金85%来源于民间借贷,只有15%来自正规金融机构,仅温州地区的地下融资就有4500亿元至6000亿元左右。近些年,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等悲剧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除了及时制定相关法规,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以外,更需要各方面专业的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疏导。公证作为介入民事和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之一,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将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纠纷消除在未然阶段,使当事人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公证的首要价值,同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体现了公证的社会引导价值,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授权,站在法律和公共的立场上,在社会生活与社会管理进行证明和监督,使社会中重要法律关系处于一种可预测和被监控的状态,具有社会管理的价值。

3、 建立公证机构内部民间借贷的企业信息平台

在今年3月11日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当前小微企业贷款难与贵,难在信息不对称,贵在贷款利息及其它一些费用。银监会正在积极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平台,方便银行取得企业信息。笔者认为,企业信息平台在民间借贷中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鉴银监会搭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的创意,公证机构也可以在公证机构内部搭建民间借贷的企业信息平台,该平台不只包括小微企业信息,还应包括民间借贷债权人的信息。当然,公证机构内部搭建民间借贷的企业信息平台需要在实现民间借贷公证化的前提下,这样,公证处在审核民间借贷合同以及后期出具相应的公证书中,都能有效全面的了解民间借贷双方的情况,从而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能让公证机构从专业的角度上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在法律手段上保护正常民间借贷,减轻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和负担,使其融资行为规范化。

4、 反担保合同公证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被许多担保公司大量使用,而反担保合同公证可以减少小微企业的法律风险。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公司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借款人的担保需求。实践中,反担保方式大部分是抵押、质押,担保公司可以对借款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5、抵押登记公证

小微企业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需要保证或抵押。如果抵押的财产尚未取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是否还能办理贷款?回答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抵押登记公证拓宽了小微企业抵质押范围,有效激活各类抵质押资源,既消除了金融部门的贷款顾虑,又支持了小微企业或工商业户的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6、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途径中的公证服务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目前,小微企业可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一方面,使小微企业获得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另一方面,使小微企业获得规范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有益经验。另外,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并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公证在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过程中,也可提供签署各种文书的属实公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承诺书公证,各类人员说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股权转让协议公证等证据保障。

(二)公证对小微企业其他方面的服务

1、积极帮助小微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小微企业维权类的取证工作提供证据保全公证、财产的清点等公证服务。证据保全公证将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证据保全公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保全、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侵权行为和事实的保全等

2、知识产权公证。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知识产权公证引导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强化了品牌的战略意识,增强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3、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通过法律咨询、专题座谈、代拟法律文书、担当法律顾问,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建议。

四、公证机构将创新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

一是推动“平台前移”,惠企便民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点多线长,分布面广和服务需求多样化的实际,公证机构应主动改变工作方式,通过调查研究、设便民点、网上咨询、集中办理、约定办理等措施,变“坐诊”为“巡诊”,变“专家门诊”为“现场会办”,推动服务“平台前移”,真正做到惠企便民。

二是整合资源用心服务。公证处可以联合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组建法律服务团,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论坛以及启动面向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软件平台等确立了服务单位、服务项目、业务操作和质量管理四大流程系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小微企业公证服务运行模式。对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的公证,主动与律师进行无缝对接,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是特色公证创新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制,积极开发有本地特色的公证服务

四是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主动向其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小微企业公证收费。

小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公证法律服务的介入,既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有序、长效的发展,又拓展了公证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必将有效推进了小企业稳步发展与公证法律服务业积极拓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郭新法 《论小微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会计之友》2012年第25期)

2、 方家喜 《国家中小企业基金或年内推出》(经济参考报2012-08-09

3、 王磊 《强制执行公证价值及存在问题之我见》 豆丁网

4、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于晓媛 《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2012-10-14《光明日报》

5、 赵大程 《公证程序规则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6年7月

6、 中国公证员协会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公证规章汇编》2002年版 法律出版社


个人简历

李浩旗,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律硕士,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三级公证员、涉外公证员、主任助理、业务部部长。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033月,进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工作。

论文《滨海新区招投标中公证服务的创新及法律思考》发表在《天津法学》第26卷上;《公证审批制度刍议》发表在《天津法学》第27卷上,并荣获第五届天津应用法论坛三等奖。20143月,参加全国第一届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本文即该论坛上的发言稿。

联系方式:

手机:13820470838Emailbhnotar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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