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滨海公证小课堂” 关于代书遗嘱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7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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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字:代书遗嘱
问题简介
    被继承人张一丧偶,无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死亡。张一去世后,其弟张二之子张小二申请继承张一名下房产,并出示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本人一生无子女,丈夫病故,现年岁已高,且患有心脏病,去年底发病住院全由我侄儿张小二照顾,我死亡后,我名下财产全部归侄儿张小二所有。”“立遗嘱人”处张一签字、捺指纹,遗嘱代书人为其住所地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顾某并有顾某盖章、签字,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现张小二与张一其他侄子女/外甥子女就张一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纠纷,无法达成一致。
公证分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6种遗嘱的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录像遗嘱(录像形式为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案中张小二提供的遗嘱显然属于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张小二提供的遗嘱中只有法律工作者顾某一人签名印章,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一旦该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且因被继承人张一的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均先于其死亡,则张一的侄子女、外甥子女在无遗嘱的前提下对张一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公证支招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订立一份有效遗嘱对于定分止争、促进和睦作用巨大。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毫无疑问是最为严谨的遗嘱形式。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办理要求,公证员不仅要对遗嘱人的身份及表意情况等进行审查(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以办理公证),还会对遗嘱所要处分的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如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同时对遗嘱的格式、内容上予以确认(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准确,签名、指印、日期齐全等)。而且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进行推翻,证据效力会比其他证据更高。因此,如果您有立遗嘱的想法,建议您到公证处咨询办理。
法条摘录
《民法典》中与本案相关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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