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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小编整理日常办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推出《滨海公证小课堂》栏目,让民法典不仅来到您身边,更能走进您心里、用在您手里,更好的保护您的各项合法权利。
本期关键字:转租
【问题简介】
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在乙居住两个月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了丙,并没有告知甲转租这件事。丙将甲的房屋作为自己公司办公经营使用,每天来往人员不断,引起了周围邻居的极大不满。现甲打算解除租赁合同。
【公证分析】
现在有不少“二房东”,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但是二房东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因此,案例中乙未经甲同意转租房屋,甲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此解除权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情形六个月内提出,因为依据民法典718条,如果甲在知道转租情形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他同意了乙的转租行为。
【公证支招】
如果您是房主,在对外出租房屋时,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可以在租赁合同里明示 “禁止转租”,还可以协商限定房屋用途(如仅限居住)。
如果您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除了要求出租方在合同中明示房屋权属情况外,还应该认真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如发现房屋是转租的,则应要求对方出具原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或亲自与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您也可针对租赁合同申办公证,公证员会帮助您审核合同内容,并要求相关权利人到场,以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及各方意思表示。
【法条摘录】
《民法典》中关于转租的具体规定: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