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时代”来临,于是有关家庭财产分配、财富传承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热点,滨海公证小编结合日常咨询中常常被问到的一些问题,带您了解以下有关继承的小知识:
问:听说配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和配偶的顺位是一样的,是真的吗?
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配偶、子女、父母是同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分割。
问:听说《民法典》实施后,侄子侄女/叔叔大伯都是继承权人了,是真的吗?
答:一般情况下他们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发生了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则有可能发生。如甲死亡,他的父亲A后于甲死亡,则A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本该由A继承的份额,这时如果A还有一子乙先于A死亡,则乙之子小乙可以代位继承,就出现了侄子继承大伯遗产的情况。
问:所有继承人的份额应该均等,是真的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继承人之间是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份额的。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应该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
问:我和前妻很早就离婚了,闺女由她抚养,也改姓了,很少往来。听说这个改姓的闺女也有继承权,是真的吗?
答:是的。《民法典》继承编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离婚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亲生子女,以及再婚后与自己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有继承权的。
问:儿子对我非常不好,但他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能继承遗产,是真的吗?
答:《民法典》除了前面提到的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还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同时,自然人也可以通过定立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因此,老人是可以通过生前遗嘱的形式来确定继承人的。
问:我没有子女,我的一个表妹一直照顾我,但她不是继承人,以后没有办法继承我的遗产,是真的吗?
答:表妹确实不享有继承权,但《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既可以定立遗嘱,也可以与表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不同遗产情况,还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等等。
问:听说现在继承房产后,要缴高额的继承税,是真的吗?
答: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现阶段房产继承是免征契税的。
问:小客车指标也可以继承,是真的吗?
答:是的,针对私家车以及小客车指标(含增量指标、更新指标),依据不同情况,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协议书公证等。
问:听说公产房不能办理继承,到期后会收归国有,是真的吗?
答:公有住宅房屋确实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但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公产房屋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或配偶、子女、父母放弃承租的,与承租人同户籍其他亲属可以申请过户。过户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可以申办《住宅房屋过户协议书》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持该协议书就可以申请继续承租房屋了。
问:听说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特别复杂,要跑很多单位开证明,是真的吗?
答:继承公证具有确权性质,涉及家庭财富传承,单凭一个户口本或一张死亡证是无法客观反映所有亲属关系的,公证员也无法单纯依据申请人口述承诺确定继承人范围。为了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要对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没有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公证员还须核实第二顺位继承人情况,以及有无代位继承转继承发生。因此,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比较多,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减少当事人证明负担,我处在坚持原有的证明材料清单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基础上,新近推出了“代为取证”服务,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申请公证员代为调取搜集证据材料,让公证员多跑腿,当事人少跑路,探索一条“当事人仅需要提供证据线索,搜集证据由公证处完成”的“绿色继承”公证之路。而且,针对数额不大的财产继承,我处采取告知承诺制,不需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可为申请人办理继承(小额保管资格)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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